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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行车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中国自行车协会(英文名称:CHINA BICYCLE ASSOCIATION 缩写CB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自行车行业的全国性组织,主要成员为生产企业,同时吸收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地方性相关的行业组织及相关商贸企业等。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促进全行业经济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全行业健康地发展。
第四条 本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管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本会接受它们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自行车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传达政府的意图,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自行车行业管理。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进行基础资料的收集,数据信息的统计,研究行业的发展方向,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二)推动行业内外多种形式的联合,协调行业内部企业间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问题,促进自行车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组织交流活动,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建立协会网站;
(四)采取多种形式为会员单位培训各类专业人才,提高其科技、经济管理人员的素质;
(五)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代表行业参加国际自行车行业的有关组织和会议,开展国内外的经济技术方面的合作、交流和展销活动;
(六)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起草国家、行业的有关产品标准,行业职业标准等;
(七)在出口、利用外资、技术引进等方面,在行业内沟通信息,促进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节会员纠纷,协调行业关系。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十一)开展有益于会员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自行车工业生产、商贸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有两年以上生产经营历史的企业及有关科研、教学等单位,承认本章程者均可申请入会;
(二)从事自行车的延伸产品如摩托车、残疾人用车、健身器材、儿童用车、助力车等有两年以上生产历史的企业以及服务于自行车行业如设备、原辅材料、工模量具及其它相关配件等生产企业承认本章程者可申请入会;
(三)凡是对发展我国自行车工业作出较大贡献的有关人员(包括有重要贡献的侨胞、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为本会名誉会员;
(四)可聘请在行业中有影响、有威望的人员任协会名誉职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入会单位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按照会员入会条件进行审批;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向被批准入会的会员发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用本会提供的技术、经济信息等资料;
(三)优先享用本会出版的有关刊物、资料和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可向本会提出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诊断和指导工作;
(六)有提请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七)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向本会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为本会撰写学术论文;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义务,经批评无效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由会员、名誉会员以及被聘担任名誉职务的人员参加。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因特殊情况也可以通讯形式进行换届。对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决议须经全体出席会议的会员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票通过才能有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负责本会的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授权秘书处吸收或除名会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按民政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兼职的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应为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在其任职期间退休、调任的,由该企业的新法人代表自然接替其本会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可连续两届任期,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拕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关于团体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的有关规定

会费是行业协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协会为会员服务的物质保障。协会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按规定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自行车协会团体会员缴纳会费的有关规定如下:
1、 缴纳标准:
根据民政部的有关规定,本会收取会费标准是:
年销售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缴纳2000元(理事单位缴纳2000元会费);
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缴纳1000元;
事业单位缴纳300元。
2、缴纳时间:
团体会员根据上年度的销售额在本年5月底以前将本年度的会费一次交齐。
3、新申请入会的单位,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缴纳1000元入会费。
4、不履行义务连续两年不交会费,接到催缴通知仍不缴纳的予以除名。
5、被除名单位可以重新入会,但要填写入会申请表并缴纳入会费1000元。
本规定经五届理事会审定通过,1999年度开始执行。

中国自行车协会
注:开户单位:中国自行车协会
开 户 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北京)
帐 号:001632080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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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21)62866248 Fax:(021)62866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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