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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未悬挂号牌上路行驶的共享电动自行车一律依法查扣

来源:东方新闻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1-25 10:29

近日,针对海口市区街面共享电动自行车无牌上路、乱停乱放等乱象问题。1月23日,海口公安交警支队组织警力在全市范围内针对共享电动自行车、共享单车的交通违法现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当天,共查扣违法共享电动自行车33辆、共享单车48辆。

存在乱象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将被依法查扣

根据《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海口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对于未悬挂号牌上路行驶的共享电动自行车,交警部门一律依法查扣。同时,依据海口电动自行车“九不准”的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单车必须有序停放在已划设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内。对未按规定有序停放在指定位置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及共享单车,交警部门将会依法进行拖移处理。

交警部门多次上门约谈企业负责人

针对共享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监管问题,海口公安交警已于2017年12月11日、2018年1月9日、2018年1月22日,交三次约谈相关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要求该企业对于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对于已投放的无牌电动自行车,由企业自行组织收回保管,未按规定收回的,交警部门将依法暂扣处理。该负责人表示同意将已投放的车辆收回。

1月22日,根据媒体反映的即将在海口市新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情况,海口公安交警相关负责人立即开展调查,并到该的运营企业进行上门约谈。经现场查验该型号的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合格证、车辆型号及车况,海口公安交警明确告知:一是按照《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规定,共享电动自行车必须要在登记上牌后,才能上路行驶。对于未悬挂号牌上路行驶的,交警部门将严格按照《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规定,一律进行查扣;二是该公司在还未完善车辆登记手续之前,不得向路面投放车辆。该公司负责人承诺,在没有完善电动自行车登记手续之前,杜绝向市面投放车辆。

交警安全提醒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未悬挂号牌的共享电动自行车,请广大市民拒绝骑行,以确保交通安全。

摘编:admin888;   摘编日期:201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