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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太原市政府办公厅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3-08 13:11

《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于2018年5月1号起正式施行。

2018年1月16号,工信部向社会公示了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太原市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自5月1号起开始办理登记上牌业务。具体标准是:电动自行车前后轮中心距不大于1.25米,车体宽度不大于0.45米,整车重量(含电池)不大于55公斤,电机功率不大于400瓦,最高车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初次登记免收号牌、行驶证工本费。而不符合太原市登记标准的车辆5月1号起在太原市停止销售。

新标准正式实施后,过渡期为一年。

摘编:中自协;   摘编日期:2018-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