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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电动自行车新规 未按规定停放上路等将严罚

来源:电动车市场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6-06 09:54

从宁夏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近日,自治区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自治区邮政管理局等8家单位联合印发《全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有力维护道路通行秩序。

据了解,因购买、使用违标电动自行车引发较大以上交通事故或火灾事故的将依法从严从重追究驾驶人、所有人、维修公司、销售单位、生产企业相关责任,相关部门也将引导当事人对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意见》中提到了这些内容:

规定一

公安机关将对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按照规定录入登记管理系统,对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制度,从即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发放临时号牌。未按规定领取临时号牌以及过渡期满后仍上路通行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处罚。

规定二

相关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清理共享电动自行车,推动快递、外卖企业统一设计和采购符合新标准的专用电动自行车,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公安交管部门将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专项整治,严查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路行驶、闯红灯、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路等交通违法行为

规定三

相关单位将按照要求,联合对辖区所有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摸排,严禁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严禁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与申请认证时提供的样品不一致。对于上述行为查证属实的,将由认证机构依法对认证证书作出处理直至撤销认证证书,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四

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对销售违标车辆的,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厉打击以下行为

相关部门对全区所有维修经营商户开展一次摸底调查,严禁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严禁加装可变限速装置。

将加强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配件的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无名无址电动自行车配件违法行为;

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经销商充电器、锂离子电池行为的监管,严格依法查处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的行为;

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将依法责令停止改装,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中还提到,相关单位要加强停放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

同时,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寄递、快递、配送等行业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通过签订责任书、违法抄告、约谈通报、社会曝光等方式,将生产、销售违标车辆的企业纳入信用记录。

摘编:中自协;   摘编日期:201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