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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启动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备案

来源:嘉兴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06 16:30

电动自行车堪称“出行神器”。随着其数量逐渐增加,体型越来越大、越来越重,速度越来越快的“超标车”经常在道路上“畅行无阻”。虽然电动自行车的性能接近机动车,却一直按照非机动车使用和管理,且安全性能较差,交通安全隐患巨大,造成了许多人员伤亡事故。

针对这一情况,今年国家修订出台了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2018),自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从今年12月1日起,嘉兴县启动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备案工作,做好“新国标”实施前的过渡。

什么是“新国标”?

今年5月,根据国家标准管理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2018),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7号)》批准发布,自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自此,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正式发布。

那么,“新国标”有哪些变化?记者从县交警部门了解到,“旧国标”是1999年修订出台的,其标准与当下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使用出现了诸多不匹配。而“新国标”中增加了防篡改、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要求,规定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新国标”的发布实施将对中国电动自行车产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变革。

“旧国标”电动车需尽快备案登记

为确保“新国标”顺利实施,我县交警部门把今年12月1日起至明年3月31日设置为“新国标”实施前的备案期。在备案期内,符合“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准许在我县生产、销售。

但是,销售企业应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标准(“旧国标”)并已列入《公告》;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公告》、不符合国家标准(“旧国标”)等原因,不能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更换。

我县市民在2018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在备案期内凭有效身份证明、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到住所地公安机关或交警中队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已经在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的车辆视为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车辆(含已经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车辆)有3年的过渡期,使用有效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这意味着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所有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行驶。

“新国标”实施后,要注意些什么?

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新国标”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手续。市民可自行前往车管所注册登记。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对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予以处罚。

此外,县交警部门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备案登记车辆所有人可一次性投保至2021年12月31日。

摘编:admin888;   摘编日期:201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