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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

来源:搜狐焦点网宜昌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3-08 13:13

5月1日起,《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组织编制宜昌市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禁止未列入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在宜昌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坚决杜绝以任何形式新增不合标电动自行车的现象,逐步减少不合标电动自行车数量,直至彻底淘汰。

全面登记上牌

宜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交警大队、中队、派出所、销售门店、有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处设立电动自行车临时登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及时制定登记上牌流程具体办法,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对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信息采集,实行电子档案管理。

5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在自行拆除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设施后,均可携带相关资料在上述登记点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提出登记申请时,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自觉观看交通安全知识宣传片、阅读交通安全知识宣传资料。

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自愿安装防盗电子芯片,自愿购买各类商业保险。当事人有需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相关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

限期退出制度  办理临时通行标识

5月1日之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限期临时通行措施,广大人民群众仍可继续使用。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登记,领取临时通行标识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5月1日之后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识。消费者可以向销售商主张退货、换货、赔偿。

临时通行限期三年

临时通行标识有效期最长三年,期满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期满后,仍上道路行驶的,将被处以500元罚款。发现一次,处罚一次!

适用于特殊行业

本条例同样适用于快递、外卖等特殊行业中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

规范充电行为

一方面,政府鼓励在商业街区、物业管理区等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智能充电控制设施。

另一方面,所有人应当自觉规范充电行为,不得再行私拉电线和插座,以危险方式充电。

摘编:中自协;   摘编日期:2018-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