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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处理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的交通事故?

来源:海纳充电桩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12 12:00

当前超标电动车在市场上占有率不低,当超标电动车出现交通事故时该如何认定和处理呢?

让我们先来看两起案例

案例一 2015年12月5日8时10分许,某环卫所保洁员刘某驾驶其所有的两轮电动车检查路面清扫保洁情况时,与行人赵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受伤。刘某驾驶的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但未投保交强险。赵某以刘某驾驶的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又未投保交强险为由,要求环卫所、刘某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赵某的损失,环卫所、刘某则以两轮电动车未被纳入机动车管理为由抗辩。

案例二 2014年7月13日,王某驾驶电动二轮车(经鉴定为二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与赵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因王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发生事故,赵某驾驶轿车未确保安全且未遵守交通信号灯发生事故,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赵某所驾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王某以自己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属于非机动车为由,起诉要求赵某赔偿其全部损失。赵某则以王某所驾驶的电动二轮车为机动车为由,不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两则案例,两轮电动车都被要求进行是否机动车的鉴定,而且均被鉴定为机动车,但不同法院的处理则大相径庭。第1起案例的法院则认为,刘某所驾驶的电动二轮车虽被鉴定为机动车,但不应按照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赔偿规则确定赔偿责任,而最终认定赵某承担事故责任的25%,刘某承担事故责任的75%,环卫所对赵某损失的75%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第2起案例的法院认为,王某所驾的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故不能根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赔偿规则确定赔偿责任,而应根据机动车之间的赔偿规则确定赔偿责任,最终认定赵某、王某各承担50%的责任。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电动自行车一旦被认定为机动车,会对赔偿数额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其中涉及到复杂的价值判断和利益平衡问题,这也是当事人动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原因。但以鉴定意见为依据认定电动自行车的属性并据此认定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仍存在较大争议。

一、是出厂源头监管空白,厂家钻法律空子,导致大量超标电动行车出现,同时大多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未将其纳入机动车进行管理,电动自行车的买卖、上路无需上牌、发证,无驾驶资格要求。

二、是保险公司不愿意对该类电动自行车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且法律、行政法规对这种不予承保的行为也无相应的处罚措施,电动自行车车主非因自己的原因而未投保交强险。

如何认定处理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的交通事故?

在这种情况下,如要求电动自行车车主承担未投保交强险的法律后果,不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也不符合社会公众一般认知;另外相比机动车而言,电动自行车危险性较低,造成损害后果较小,即使被鉴定为机动车,也应该区别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如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则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责令整改或者停业整顿,不能由此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故对一般的鉴定申请,人民法院不应当轻易予以准许。

综上,最高设计时速在20公里/小时以内或者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 kg两轮电动车可直接认定为非机动车;对于明显超出法律规定限制的其他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如果经鉴定认定为机动车,可以按机动车对待,但在认定事故责任时,应当充分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不予注册登记,上牌管理,保险公司也不予办理交强险,让电动自行车车主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并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本意和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在一些对超标电动车实施了上牌管理,登记注册的城市,如果车主不购买交强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允许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判决其首先在相当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摘编:admin888;   摘编日期:2018-12-7